湘潭市常德商会章程(第三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湘潭市常德商会(以下简称本
会,英文译名The Xiangtan Changd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XTCDC)。
第二条 本会由湘潭市常德籍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兴办经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商户自愿结成的,以“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湘潭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湘潭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1号德天酒店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对外联系,起到良好的桥梁作用。
(二)支持商会党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使商会的思想政治建设得到有效加强。
(三)开展潭常两地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四)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诚信德商”、“责任德商”的良好形象。
(六)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增强在潭常德籍企业家和工商人士的凝聚力,展现团体优势;引导会员参与和组织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七)广泛收集各种有益信息,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八)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组织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
(九)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提供良好的信息平台,协调会员之间的项目合作、资金调剂以及创办经济实体。
(十一)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提供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工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由担任两年以上(含两年)理监事会成员推荐,提交理监事会讨论通过。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请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商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商会的工作,向本会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会员晋升、退会程序按照《湘潭市常德商会理事企业增补、退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制定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对商会的重大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或理事以上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决定予以罢免;对不履职的理事可提请会员大会决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专家决策顾问团。设顾问若干名,作为商会的咨询指导机构。为创新和提升商会发展理念,在建立健全商会发展模式上取得突破,重点是聘请金融专家、法律专家、公司总裁、高等院校、优秀企业家等组成“智囊团”,接受商会会长的委托,为商会做好决策参谋。专家顾问团不局限于常德籍人,愿意为商会出谋划策的也可作为顾问。具体职责是:
(一)对商会的决策事项建言献策;
(二)利用个人的人际资源为商会服务;
(三)对商会提供可利用的信息资源;
(四)帮助解决商会在发展中的某些困难;
(五)帮助商会促进在发展中积极因素的形成;
(六)完成商会交办的其它咨询、指导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活动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社团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5年4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